2017河北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将市场开拓资金下达我省后,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分为省级使用部分和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设区市、直管县使用部分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省范围内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项目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审定后将市场开拓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企业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向所在地财政局、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由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项目进行审定并拨付项目资金,同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市场开拓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算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和商务局每年应对币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清算资金文件、资金总结报告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而材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017河北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外展览会 支持内容和标准
境外展览会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 |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 50% | |
公共布展(只限团体项目) | 50% |
(二)境外展览会项目的申请要求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具有组织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 (三)申报项目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中外文)
参展人员护照及签证(中国海关出入境放行章)复印件;
组展方的收费通知复印件;
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或证明资料复印件;
支付外汇费用的,须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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