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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境外参展支付的展览费是否代扣营业税?

时间:2016-07-19 14:27:22 来源:外展网 浏览:

企业到境外参展支付的展览费,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吗?展会费是属于“文化体育业”,还是套用“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而应归入‘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而,根据问题所述,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外,但对于该境内企业而言,其所支付的展览费属于接受单位在境内,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因而,贵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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