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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

时间:2016-07-21 10:02:43 来源:外展网 浏览:

各市州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更好地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肃省2015年商务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的规定和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5年商务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商务局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加大对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责任,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二、各市州商务局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外经项目资金,按照《2015年商务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实施方案》,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省商务厅。

三、各市州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将项目文本一式两份送省商务厅(外经处)。


2015年商务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以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重点,推动向西开放,加快“走出去”步伐,着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积极拓展对外合作领域,提高我省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2015年甘肃省重点扶持的“走出去”业务

(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技术研发投资合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装备制造业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参与国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承接援外人力资源培训项目。

三、对外投资合作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采取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具体内容为:

(一)事后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不含挂靠、代理),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矿合作项目执行)。

3.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

4.支持标准:以上费用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40%;对向西开放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前期费用和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带动省内产品出口的项目补助标准提高50%。前期费用中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二)贷款贴息
1.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

2.贷款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3.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已累计3年享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四、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二)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三)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四)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3.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的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正在执行;
5.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及评审确定

(一)企业按属地关系向各市州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意见并行文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的方式可采用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小组审核和集中评审方式进行,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评审过程全程监督,确保外经项目符合商务发展资金使用方向。

(三)省商务厅对审核合格的项目通过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或甘肃商务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根据中央资金使用方向、安排原则和资金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管理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审核后上报项目及扶持资金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二)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和拨付文件后,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商务发展资金项目评估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务财务发[2014]317、528号、甘商务财务发[2015]26号文件的要求,对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将资金拨付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

(三)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或挪用合作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管理要求

(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或专项审计,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二)各市州商务部门要对对外投资合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6年1月底之前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的重点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文章来源:甘肃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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