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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展会补贴申报流程介绍(一)

时间:2017-06-16 15:06:45 来源:外展网 浏览:

一带一路概念深入人心,去国外参展的企业是是水涨船高,那么在参展之后是否有补贴呢?厦门小编就厦门境外补贴申报给大家做个专题介绍,让厦门的客户清楚自己是否可以进行申报补贴。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2880万元)以下、10万美元(含)(折合人民币66万元)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我市企业通过一达通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不受上述进出口额条件限制,但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申请身份认定(咨询电话:2855873)。组展机构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二)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属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扶持范围;
(二)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
三、封顶额度规定
2017年度每家企业最多可获扶持资金20万元,扶持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定额(元)
展位费(A类)    30000
展位费(B类)    20000
展位费(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个
展位费(参加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及以上)    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传统出口市场(37个)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西欧(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冰岛和芬兰)、台湾、香港、澳门、东盟(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重点新兴市场(11个)包括:巴西、智利、 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斯里兰卡。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的定额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标准为3或2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对于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附件1)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含)以上的,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组展机构须提前提交2017年境外重点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附件2)。非重点展会达到我市参展企业10家以上的标准,可由组展机构提交相应信息申请增补为重点展会(附件2),并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多家组展机构可联合申请。
(4)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5)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定额(元)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A类)    10000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B类,不含港澳)    5000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港澳)    2000,不超过2人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人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3)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1万元、0.5万元或0.2万元;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可支持不超过2人。
(4)参展人员经费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境外专项推广活动(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
(一)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元)
展位费    20000/展位、30000/展位
(符合条件上浮10%)
说明:
1.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展位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符合展位费标准上浮条件的,可相应提高补助标准,不限展位数。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
3.本标准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二)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    定额(元)    人数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2个展位及以下)    10000、5000、2000    不超过2人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2个展位以上)    10000、5000、2000    不超过4人
说明:
1.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经费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不限展位数,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其他费用”,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三)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展品运费补助    50%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4.本项补助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以上介绍的是厦门展会补贴申报的第一部分,想要了解还要准备好哪些材料吗?请关注本网站新闻的更新,或者直接咨询网站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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