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宁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三章 支持内容、比例和资金限额
第七条 市场开拓专项资金,对上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览会展位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扶持,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拓国际市场业务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扶持。重点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不超过4500万美元,简称“中小企业”,下同)开拓国际市场,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 支持具体内容和补助比例:
(一)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
1.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境外展览会,对参展企业当年前6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按金额高低排序)给予100%补助;超过上述展位数量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对参展企业运输机电展品发生的海运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外经贸厅举办的境外大型综合展览会,对参展企业运输展品发生的海运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2.对中小企业参加其他境外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比例给予补助。
2017辽宁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每年初,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其中: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开拓市场活动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参加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开拓市场活动项目,项目单位资金申请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汇总并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其他项目,按照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提出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各项资质注册和展位资金拨付申请须通过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进行申报(系统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应填报《年度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或市外经贸部门出具上年度进出口额统计数据证明,即: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打印该企业的《海关信息表》截屏图(加盖外经贸部门公章);其他企业提供属地海关出具的上年度进出口额统计数据证明(加盖海关查询印章原件); 提供省外经贸厅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实际发生费用的有效支出票据(经税务局网上查询系统确认的发票)、合法凭证(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汇款单(企业汇入款项及相关单位汇出款项)复印件,如以外汇结算的费用,需提供银行付汇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5.境外认证、商标注册等项目的合同(协议)或收费文件复印件;
6.展位确认书的复印件、展位现场影像资料;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详见附件2)。 项目申报企业提供的上述证件中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应一致。 第十二条 省、市外经贸部门分别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排序汇总。
2017辽宁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外经贸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与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中小企业外贸业务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境外宣传推介等市场开拓活动,各市可统筹使用本级外经贸专项资金和省财政优化出口结构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每年对各市项目资金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市场开拓资金中按不超过年度资金总额的3%列支管理经费,用于项目的评审、审计、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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