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将延长至2018年底,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进行监管。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
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8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即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过渡期延长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保持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对于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企业的广泛支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更好地发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5个城市。下一步,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抓紧研究制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方案,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过渡期延长期间,电商企业和平台等有关各方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各试点城市要抓好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责任,共同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个人物品监管,虽然实施了必要的检疫,但并未要求其符合国内标准,也未执行货物进口的检验要求,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风险监测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携带有害生物、货物包装和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等。建议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相关商品信息,选取经营规范、溯源体系相对健全的电商企业或者平台购买相关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