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西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各类产品的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以及其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
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策划费、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研报告、考察费(市场开拓团组境外交通、住宿费用);
企业培训:培训材料费、会务费;
境外投(议)标:标书购制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电子商务:创建企业网站及企业营销网络系统开发费、电子商务通讯线路租用费;
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在境外媒体发布产品广告费、在境外设制室外招牌广告费、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境外技术收购费、境外品牌收购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认证;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为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实现先进技术替代而开展的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活动。
2017山西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执行所需合理支出额的70%; 第十二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报账拨付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项目申报和项目资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