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西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政策安排,适时制定发布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期间按规定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www.smeimdf.net)填报项目,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资料和项目申报资料纸质材料。 各市资金申请资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各市项目申报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省直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资料和项目申报资料分别向向省财政厅和商务厅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市场开拓资金资金申请文件;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文件;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金申请及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所有合法有效的票据资料复印件。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资金、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市场开拓资金资金申请文件;
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文件;
山西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
市属各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资料和项目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和项目申报资料须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分项目类别制册,按项目单位汇册成本。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申报项目,必须提交下列票证资料复印件: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上年度(或本年度)进出口海关统计证明资料;
发生规定费用的、经项目单位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票证复印件:
境外展览会合同及发生费用发票;
各类认证书及发生费用发票;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产品的宣传材料及发生费用发票;
国际市场考察分析策划、可研报告以及机票、护照签证页、境外交通和住宿等发生费用发票;
企业培训会议相关资料、人员名单及发生费用发票;
境外投(议)标标书、合同及发生费用发票;
电子商务合同及发生费用发票;
境外专利申请申请书、境外专利机构意见及发生费用发票;
境外广告协议、路牌广告照片、报刊广告资料及发生费用发票,商标注册证书资料及发生费用发票;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的收购协议及发生费用发票。
上述票据资料中凡属外文表述的,须由项目单位自行译为中文。
各市商务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合同、证书等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发生费用票据的真实性审核;省直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别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及省、市财政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申请及项目申报资料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各类产品的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以及其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
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策划费、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研报告、考察费(市场开拓团组境外交通、住宿费用);
企业培训:培训材料费、会务费;
境外投(议)标:标书购制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电子商务:创建企业网站及企业营销网络系统开发费、电子商务通讯线路租用费;
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在境外媒体发布产品广告费、在境外设制室外招牌广告费、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
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境外技术收购费、境外品牌收购费、初步考察及调研费。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认证;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为促进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实现先进技术替代而开展的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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